1、招投标阶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中第四章工程量清单编制、第五章招标控制价、第六章投标报价、第七章合同价款约定,这几章详细规范了招投标阶段的计价活动。
而其中招标控制价是较08规范来讲,变化最大,地位也上升了。我们在专题部分也将详细地讲解招标控制价对不平衡报价的影响趋势。
1.1招标控制价的变化
1)一般规定
13规范 |
08规范 |
【条文】5.1.1 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招标,招标人必须编制招标控制价 |
【条文】4.2.1 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并应编制招标控制价…… |
【要点说明】 本条规定了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招标,必须编制招标控制价的原则。 本条上升为强制性条文,是在“08规范”第4.2.1条第1句的基础上进行修改而成。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在进行招标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标底必须保密”。但由于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后,由于招标方式的改变,标底保密这一法律规定已不能起到有效遏止哄抬标价的作用,我国有的地区和部门已经发生了在招标项目上所有投标人的报价均高于标底的现象,致使中标人的中标价高于招标人的预算,对招标工程的业主带来了困扰。因此,为有利于客观、合理地评审投标报价和避免哄抬标价,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招标人必须编制招标控制价,作为投标人的最高投标限价,招标人能够接受的最高交易价格。 | |
【条文】5.1.5 当招标控制价超过批准的概算时,招标人应将其报原概算审批部门审核。 |
【条文】4.2.1 ……招标控制价超过批准的概算时,招标人应将其报原概算审批部门审核…… |
【要点说明】 本条规定了招标控制价超概后应报审的要求。 本条是在“08规范”第4.2.1条第2句的基础上编写的。我国对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投资控制实行的是投资概算控制制度,项目投资原则上不能超过批准的投资概算。因此,在工程招标发包时,当编制的招标控制价超过批准的概算时,招标人应当将其报原概算审批部门重新审核。 |
13规范 |
08规范 |
【条文】5.1.6
招标人应在发布招标文件时公布招标控制价,同时应将招标控制价及有关资料报送工程所在地或有该工程管辖权的行业管理部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查。 |
【条文】4.2.8 ……招标人应将招标控制价及有关资料报送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查。 |
【要点说明】 本条规定了招标控制价的公布和备查事项。 招标控制价的编制特点和作用决定了招标控制价不同于标底,无须保密。并且,作为最高投标限价,应事先告知投标人,供投标人权衡是否参与投标。规定将招标控制价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以便加强对此的监管。 | |
【条文】5.2.1 招标控制价应根据下列依据编制与复核: 1
本规范; 2
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定额和计价办法; 3 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 4 拟定的招标文件及工程量清单; 5 与建设项目相关的标准、规范、技术资料; 6 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及常规施工方案; 7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当工程造价信息没有发布时,参照市场价; 8 其他的相关资料 |
【条文】4.2.3
招标控制价应根据下列依据编制: 1 本规范; 2 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定额和计价办法; 3 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 4 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及相关要求; 5 与建设项目相关的标准、规范、技术资料; 6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工程造价信息没有发布的参照市场价; 8 其他的相关资料 |
【要点说明】 本条规定了编制与复核招标控制价的依据。 本条规定的招标控制价的编制与复核依据,体现了招标控制价的计价特点: 1.使用的计价标准:应是本规范,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定额和计价办法。 2.采用的价格信息:应是工程造价管理机构通过工程造价信息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未发布材料单价的材料,其材料价格应通过市场调查确定。 与“08规范”相比,增加了“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及常规施工方案”,这一规定,对较为准确地编制招标控制价是十分必要的。 | |
【条文】5.3.1
投标人经复核认为招标人公布的招标控制价未按照本规范的规定进行编制的,应在招标控制价公布后5天内向招投标监督机构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投诉。 |
【条文】4.2.9
投标人经复核认为招标人公布的招标控制价未按照本规范的规定进行编制的,应在开标前5天向招投标监督机构或(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投诉。 招投标监督机构应会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对投诉进行处理,发现确有错误的,应责成招标人修改。 |
【要点说明】 本条规定赋予了投标人对招标人不按本规范的规定编制招标控制价进行投诉的权利。 为保证招标投标在法定时间内顺利进行,本条将“08规范”规定的“开标前5天”修改为“招标控制价公布后5天内”。 | |
【条文】5.3.4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在接到投诉书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受理: 1 投诉人不是所投诉招标工程招标文件的收受人; 2 投诉书提交的时间不符合本规范第5.3.1条规定的; 3 投诉书不符合本规范第5.3.2条规定的; 4 投诉事项已进入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
|
【要点说明】 本条是新增条文。,对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是否受理投诉的条件以及审查期限作了规定 | |
【条文】5.3.5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在不迟于结束审查的次日将是否受理投诉的决定书面通知投诉人、被投诉人以及负责该工程招投标监督的招投标管理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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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点说明】 本条是新增条文,对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是否受理投诉的处理期限作了规定。 | |
【条文】5.3.7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在受理投诉的10天内完成复查,特殊情况下可适当延长,并作出书面结论通知投诉人、被投诉人及负责该工程招投标监督的招投标管理机构。 |
|
【要点说明】 本条是新增条文。本条对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受理投诉后的复查完成时限作了规定,以尽可能不延长招标时间。 | |
【条文】5.3.8
当招标控制价复查结论与原公布的招标控制价误差大于±3%时,应当责成招标人改正。 |
|
【要点说明】 本条是新增条文。本条规定复查结论与公布的招标控制价误差大于±3%时,应责成招标人改正。 | |
【条文】5.3.9
招标人根据招标控制价复查结论需要重新公布招标控制价的,其最终公布的时间至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不足15天的,应相应延长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
|
【要点说明】 本条是新增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招标控制价的重新公布,也是一种澄清和修改,因此,本条规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保持一致。 |
13规范 |
08规范 |
【条文】9.3.1
因工程变更引起已标价工程量清单项目或其工程数量发生变化时,应按照下列规定调整: 1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应采用该项目的单价;但当工程变更导致该清单项目的工程数量发生变化,且工程量偏差超过15%,该项目单价应按照本规范第9.6.2条的规定调整 2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但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 3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应由承包人根据变更工程资料、计量规则和计价办法、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格和承包人报价浮动率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并应报发包人确认后调整。承包人报价浮动率可按下列公式计算: 式中,招标工程: 承包人报价浮动率L=(1-中标价/招标控制价)×100% (9.3.1-1) 非招标工程: 承包人报价浮动率L=(1-报价值/施工图预算)×100% (9.3.1-2) 4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且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格缺价的,应由承包人根据变更工程资料、计量规则、计价办法和通过市场调查等取得有合法依据的市场价格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并应报发包人确认后调整。 |
【条文】4.7.3
因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漏项或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变更,造成增加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其对应的综合单价应按下列方法确定: 1 合同中已有适用的综合单价,按合同中已有的综合单价确定; 2 合同中有类似的综合单价,参照类似的综合单价确定; 3 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的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综合单价,经发包人确认后执行。 |
【要点说明】 本条规定了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综合单价的确定方法。 按照财政部、建设部印发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第十条的相关规定,本条规定了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漏项或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工程变更,造成增加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时,新增项目综合单价的确定原则。这一原则是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为依据的。 1.直接采用适用的项目单价的前提是其采用的材料、施工工艺和方法相同,也不因此增加关键线路上工程的施工时间。 例如:某工程施工过程中,由于设计变更,新增加轻质材料隔墙1200m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此轻质材料隔墙项目综合单价,且新增部分工程量偏差在15%以内,就应直接采用该项目综合单价。 2.采用适用的项目单价的前提是其采用的材料、施工工艺和方法基本相似,不增加关键线路上工程的施工时间,可仅就其变更后的差异部分,参考类似的项目单价由发承包双方协商新的项目单价。 例如:某工程现浇混凝土梁为C25,施工过程中设计调整为C30,此时,可仅将C30混凝土价格替换C25混凝土价格,其余不变,组成新的综合单价。 3.无法找到适用和类似的项目单价时,应采用招投标时的基础资料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格,按成本加利润的原则由发承包双方协商新的综合单价。 例如:某工程招标控制价为8413949元,中标人的投标报价为7972282元,承包人报价浮动率为多少?施工过程中,屋面防水采用PE高分子防水卷材(1.5mm),清单项目中无类似项目,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有该卷材单价为18元/m2,该项目综合单价如何确定? ①用公式(9.3.1-1):L=(1-7972282/8413949)×100%=5.25% ②查项目所在地该项目定额人工费为3.78元,除卷材外的其他材料费为0.65元,管理费和利润为1.13元。 该项目综合单价=(3.78+18+0.65+1.13)×(1-5.25%)=23.32(元) 发承包双方可按22.32元协商确定该项目综合单价。 4.无法找到适用和类似单价、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也没有发布此类信息价格,由发承包双方协商确定。 | |
【条文】9.6.2
对于任一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当因本节规定的工程量偏差和第9.3节规定的工程变更等原因导致工程量偏差超过15%时,可进行调整。当工程量增加15%以上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低;当工程量减少15%以上时,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高。 |
|
【要点说明】 本条规定了工程量偏差超过15%时的调整方法。 本条规定的调整可参考以下公式: 1.当Q1>1.15Q0时: S=1.15Q0 ×P0+(Q1-1.15Q0)×P1 2.当Q1<0.85Q0时, S=Q1×P1 式中
S--调整后的某一分部分项工程费结算价;
Q1--最终完成的工程量;
Q0--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工程量;
P1--按照最终完成工程量重新调整后的综合单价;
P0--承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填报的综合单价。
采用上述两式的关键是确定新的综合单价,即P10确定的方法,一是发承包双方协商确定,二是与招标控制价相联系,当工程量偏差项目出现承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填报的综合单价与发包人招标控制价相应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骗擦汗超过15%时,工程量偏差项目综合单价的调整可参考以下公式: 3.当P0<P2×(1-L)×(1-15%)时,该类项目的综合单价:P1按照P2×(1-L)×(1-15%)调整 4.当P0>P2×(1+15%)时,该类项目的综合单价:P1按照P2×(1+15%)调整 式中:P0--承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填报的综合单价
P2--发包人招标控制价相应项目的综合单价 L--第9.3.1条定义的承包人报价浮动率。 5.当P0>P2×(1-L)×(1-15%)或P0<P2×(1+15%)时,不可调整。 |
13清单计量规范在项目设置上以符合工程实际、满足计价需要为前提,坚持“简明适用、内容全面、划分合理、粗细适宜”的原则,力求增加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项目,删除技术规范已经淘汰的项目,及为了方便计量、计价,重新拆分或归并了部分项目。具体体现如下:
A.
为了保持规范的统一性,各专业工程项目设置应体现专业特点,13清单计量规范对附录的部分章节、项目的内容和顺序做了相应调整,使得分类更细化、界定更清晰。例如:
序号 |
变 化 |
1 |
原【08规范】附录A.1 土(石)方工程,【13规范】将其拆分为:附录A.1土方工程 附录A.2石方工程 附录A.3回填。 |
2 |
原【08规范】附录B.1 楼地面工程中的B.1.7扶手、栏杆、栏板装饰,在【13规范】中移入了附录Q其他装饰工程:Q.3扶手、栏杆、栏板装饰;并将【08规范】附录B.1楼地面工程改名为附录L楼地面装饰工程。 |
3 |
【08规范】中附录A.4.15 混凝土构筑物的4项:贮水(油)池、贮仓、水塔、烟囱4项,在【13规范】中移入《构筑物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对应附录A混凝土构筑物工程: A.1池类、A.2贮仓(库)类、A.3水塔、A.6烟囱章节。 |
4 |
【13规范】中将原【08规范】附录D.6地铁工程移入《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并进行了增扩补充。 |
B.
为了使整个规范项目更趋完善,增补了新项目。
例如,《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附录E.4现浇混凝土墙中,将短肢剪力墙做了一条单独的清单项,并将判断条件进行了说明,实现了和高规的统一,加强了操作性。
项目编码 |
项目名称 |
计量单位 |
工程量计算规则 |
010504003 |
短肢剪力墙 |
m3 |
按设计图示尺寸以体积计算扣除门窗洞口及单个面积>0.3m2的孔洞所占体积,墙垛及突出墙面部分并入墙体体积内计算 |
注:短肢剪力墙是指界面厚度不大于300mm,各肢截面高度与厚度之比的最大值大于4但不大于8的剪力墙;各肢截面高度与厚度之比的最大值不大于4的剪力墙按柱项目编码列项。 |
例如,《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附录D砌筑工程中,增设D.4垫层一节,除混凝土垫层外,没有包括垫层要求的清单项目均按此垫层项目编码列项。
项目编码 |
项目名称 |
计量单位 |
工程量计算规则 |
010404001 |
垫层 |
m3 |
按设计图示尺寸以立方米计算 |
注:除混凝土垫层应按本规范附录E中相关项目编码列项外,没有包括垫层要求的清单项目应按本表垫层项目编码列项。 |
C.
取消已经淘汰的项目。
13规范取消项目,例如: | ||
位置 |
项目编码 |
项目名称 |
附录A.3
砌筑工程 |
010304002 |
空心砖柱、砌块柱 |
附录C.8
给排水、采暖、燃气工程 |
030801013 |
承插陶土管 |
D.
为了方便计量、计价,拆分部分项目。原08规范给的清单项目过于综合,导致一个小的变更,原清单项目需要重新组成综合单价,非常不便。
例如,13规范对于08规范中楼地面只做到找平层的情况,单独新增了清单子目,将清单条目划分更加清晰、明确。使得列工程量清单时,不再需要因为默认清单与实际情况不符合,而去调整清单的内容及配套的要求说明。
类别 |
规范 |
项目编码 |
项目名称 |
计量单位 |
工作内容 |
楼地面工程 |
08规范 |
020101001 |
水泥砂浆楼地面 |
m2 |
1. 基层清理 2. 垫层铺设 3. 抹找平层 4. 防水层铺设 5. 抹面层 6. 材料运输 |
13规范 |
011101006 |
平面砂浆找平层 |
m2 |
1. 基层清理 2. 抹找平层 3. 材料运输 | |
墙柱面工程 |
08规范 |
020201001 |
墙面一般抹灰 |
m2 |
1. 基层清理 2. 砂浆制作、运输 3. 底层抹灰 4. 抹面层 5. 抹装饰面 6. 勾分隔缝 |
13规范 |
011201004 |
立面砂浆找平层 |
m2 |
1. 基层清理 2. 砂浆制作、运输 3. 抹灰找平 | |
注:平面砂浆找平层适用于仅做找平层的平面抹灰;立面砂浆找平层适用于仅做找平层的立面抹灰。 |
例如,08规范中一条安装管道清单的工作内容中,包括管道本身、刷油防腐等情况,13规范中刷油、防腐、绝热工程需单独列项。
|
位置 |
项目编码 |
项目名称 |
计量单位 |
工作内容 |
08规范 |
附录C.8给排水、采暖、燃气工程 |
030801001 ~030801013 |
镀锌钢管等 |
m |
…… 4. 管道除锈、刷油、防腐 5. 管道绝热及保护层安装、除锈、刷油 …… |
13规范 |
附录M.1刷油工程 |
031201001 |
管道刷油 |
m2 m |
1. 除锈 2. 调配、涂刷 |
附录M.2防腐蚀涂料工程 |
031202002 |
管道防腐蚀 |
1. 除锈 2. 调配、涂刷(喷) | ||
附录M.8绝热工程 |
031208002 |
管道绝热 |
m3 |
1. 安装 2. 软木制品安装 |
E.
对08规范分的太细的个别项目,适当进行了归并。
例如,08规范中附录B.4门窗工程的项目设置显得重复零乱,13规范进行了大量综合和归并。
类别 |
【08规范】 |
【13规范】 |
木门 |
020401001 镶板木门 020401002 企口板木门 020401003 实木装饰门 020401004 胶合板门 020401005 夹板装饰门 020401007 木纱门 |
010801001 木质门 |
金属门 |
020402001 金属平开门 020402002 金属推拉门 020402003金属地弹门 020404005全玻门(带扇框) 020404007半玻门(带扇框) 020402005 塑钢门 |
010802001金属(塑钢)门 |
木窗 |
020405001木质平开窗 020405002木质推拉窗 020405003矩形木百叶窗 020405004异形木百叶窗 020405005木组合窗 020405006木天窗 020405007矩形木固定窗 020405008异形木固定窗 020405009装饰空花木窗 |
010806001 木质窗 |
金属窗 |
020406001金属推拉窗 020406002金属平开窗 020406003金属固定窗 020406005金属组合窗 020406007塑钢窗 020406008金属防盗窗 |
010807001 金属(塑钢、断桥)窗 |
F.
对08规范已不适应市场成品化生产需要的项目,以成品编制列项。
例如,钢结构工程中,钢结构材料多是直接向厂家采购成品,甚至厂家直接将材料送至工地,只需安装完成后,进行补刷油漆;08规范对应清单的工作内容,依然包含了钢结构材料的制作、运输、刷漆部分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也影响成品材料的实际报价,13规范对此进行调整。
类别 |
规范 |
项目编码 |
项目名称 |
计量单位 |
工作内容 |
金属结构工程-钢构件 |
08规范 |
010606011 |
钢支架 |
t |
1. 制作 2. 运输 3. 安装 4. 探伤 5. 刷油漆 |
13规范 |
010606012 |
钢支架 |
t |
1. 拼装 2. 安装 3. 探伤 4. 补刷油漆 |
项目特征是构成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措施项目自身价值的本质特征,是发包人针对某个项目对投标人发出的信息,也是投标人针对某个项目投标报价的重要依据。13清单计量规范在项目特征上,对凡是体现自身价值的项目特征进行了补充完善,删除了无意义或对项目价值无影响的项目特征。
A.
体现项目自身价值或工作内容栏中已有而又不在项目特征中做出规定的进行了补充完善。
例如,金属结构工程项目增补“螺栓种类和防火要求”。
类别 |
规范 |
项目编码 |
项目名称 |
项目特征 |
计量单位 |
金属结构工程 |
08规范 |
010601001 |
钢屋架 |
1. 钢材品种规格 2. 单榀屋架的重量 3. 屋架跨度、安装高度 4. 探伤要求 5. 油漆品种、刷漆遍数 |
t(榀) |
13规范 |
010602001 |
钢屋架 |
1. 钢材品种、规格 2. 单榀质量 3. 屋架跨度、安装高度 4. 螺栓种类 5. 探伤要求 6. 防火要求 |
1. 榀 2. t |
B.
对工程计价无实质影响的、难以描述或重复的项目特征均取消。如现浇混凝土梁底板标高、颜色、砌体墙体高度、混凝土构件的长度、高度等。 例如:
类别 |
规范 |
项目编码 |
项目名称 |
项目特征 |
计量单位 |
柱 |
08规范 |
010402001 |
矩形柱 |
1. 柱高度 2. 柱截面尺寸 3. 混凝土强度等级 4. 混凝土拌和料要求 |
m3 |
13规范 |
010502001 |
矩形柱 |
1. 混凝土种类 2. 混凝土强度等级 |
m3 | |
梁 |
08规范 |
010403002 |
矩形梁 |
1. 梁底标高 2. 梁截面 3. 混凝土强度等级 4. 混凝土拌和料要求 |
m3 |
13规范 |
010503002 |
矩形梁 |
1. 混凝土种类 2. 混凝土强度等级 |
m3 |
C.
按招投标法规定“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表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因此,取消“品牌”的项目特征描述。
例如:
类别 |
规范 |
项目编码 |
项目名称 |
项目特征 |
计量单位 |
块料楼地面 |
08规范 |
020102002 |
块料楼地面 |
1. 垫层材料种类、厚度 2. 找平层厚度、砂浆配合比 3. 防水层、材料种类 4. 填充材料种类、厚度 5. 结合层厚度、砂浆配合比 6. 面层材料品种、规格、品牌、颜色 7. 嵌缝材料种类 8. 防护层材料种类 9. 酸洗、打蜡要求 |
m2 |
13规范 |
011102003 |
块料楼地面 |
1. 找平层厚度、砂浆配合比 2. 结合层厚度、砂浆配合比 3. 面层材料品种、规格、颜色 4. 嵌缝材料种类 5. 防护层材料种类 6. 酸洗、打蜡要求 |
m2 |
D.
对于综合归并的项目,项目特征必须表述其类别、型号、规格、以便编制清单时区别列项。
例如:混凝土及钢筋混凝土工程中的现浇混凝土构件增补了“混凝土种类”;门窗工程项目,增补了门的代号及洞口尺寸。
类别 |
规范 |
项目编码 |
项目名称 |
项目特征 |
计量单位 |
混凝土及钢筋混凝土 |
08规范 |
010403001 |
基础梁 |
1. 梁底标高 2. 梁截面 3. 混凝土强度等级 4. 混凝土拌和料要求 |
m3 |
13规范 |
010502001 |
金属门油漆 |
1. 混凝土种类 2. 混凝土强度等级 |
m3 |
E.
金属构件、门窗工程等均以成品编制项目,均取消了有关“制作“的项目特征描述。
例如:门窗工程中木门以成品编制项目,因此取消了框断面尺寸、材质、骨架材料种类,以及面层材料的品种、规格、品牌、颜色、防护材料的种类等。
类别 |
规范 |
项目编码 |
项目名称 |
项目特征 |
计量单位 |
门窗工程 |
08规范 |
020401008 |
连窗门 |
1. 门窗类型 2. 框截面尺寸、单扇面积 3. 骨架材料种类 4. 面层材料品种、规格、品牌、颜色 5. 玻璃品种、厚度、五金材料、品种、规格 6. 防护材料种类 7. 油漆品种、刷漆遍数 |
樘/m2 |
13规范 |
010801003 |
木质连窗门 |
1. 门代号及洞口尺寸 2. 镶嵌玻璃品种、厚度 |
樘 m2 |
13清单工程量计算规范对实际情况考虑得更全面,计量单位也更完善及多样化,对易引起争议的,采用了文字注释说明。坚持统一、方便计量、规定严密、尽可能唯一的原则,具体体现如下:
A. 计算规则的变化,更倾向于与现行计价定额相衔接。
例如,土方计算复杂,08规范计算规则导致清单工程量与实际工程量存在差异,导致管理机构发布的土方价格、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与市场实际价格产生较大差异,为了妥善处理这一问题,使清单综合单价与实物量单价不存在大的差异,在保留08规范计算规则的同时,对土方的分类和计算规则进行了调整,与现行计价定额相互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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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规范 |
13规范 |
分类 |
挖土方 |
挖基坑土方:底长≤3倍底宽且底面积≤150m2 |
挖基础土方 |
挖沟槽土方:底宽≤7m且底长>3倍底宽 | |
挖一般土方:超出上述范围为一般土方 | ||
计算规则 |
按图示尺寸以体积计算 |
按图示尺寸以体积计算 |
挖沟槽、基坑、一般土方因工作面和放坡增加的工程量(管沟工作面增加的工程量)是否并入各土方工程量中,应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实施。 | ||
计算放坡时,在交接处的重复工程量不予扣除,院槽、坑作基础垫层时,放坡自垫层上表面开始计算。 |
例如,08规范中电缆是按照图示尺寸计算的,而13规范考虑了实际情况,增加了预留长度和附加长度,与定额规则一致,使招标控制价和市场价保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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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
项目名称 |
计量单位 |
工程量计算规则 |
08规范 |
030208001 |
电力电缆 |
m |
按设计图示尺寸以长度计算 |
030208002 |
控制电缆 | |||
13规范 |
030408001 |
电力电缆 |
m |
按设计图示尺寸以长度计算(含预留长度及附加长度) |
030408002 |
控制电缆 |
B. 各专业相同项目的计算规范必须统一
例如,原08规范中,土建、安装和市政中都有土方工程,但专业间的土方计算规则及类别不相同,实际做土建工程时会带一点市政的管道工程,需要按照不同的规则计算出土方量,操作起来较为麻烦。13规范对土建、通用安装和城市轨道专业的土方计算规则进行了统一。
08规范 |
13规范 | ||||
专业 |
项目名称 |
计算规则 |
专业 |
项目名称 |
计算规则 |
土建 |
挖土方 |
按设计图示尺寸以体积计算 |
土建 通用安装 城市轨道交通 |
挖一般土方 |
按设计图示尺寸以体积计算 |
挖基础土方 |
按设计图示尺寸以基础垫层底面积乘以挖土深度计算 | ||||
市政 |
挖一般土方 |
按设计图示开挖线以体积计算 |
挖沟槽土方 |
按设计图示尺寸以基础垫层底面积乘以挖土深度计算体积 | |
挖沟槽土方 |
原地面线以下按构筑物最大水平投影面积乘以挖土深度(原地面平均标高至槽坑底高度)以体积计算 | ||||
挖基坑土方 |
挖基坑土方 | ||||
安装 |
按附录A(土建)、附录D(市政)相关项目编码列项 |
C. 对原部分项目规定不严密或“计入”与“扣除”界限不明确的,均作了修改和增补(P13、柱板扣减)
例如,为了减少歧义,13规范对有梁板、无梁板、平板等板类型与柱扣减时,增加对与柱相交面积的判断。
类别 |
项目名称 |
计量单位 |
工程量计算规则 | |
08规范 |
13规范 | |||
现浇混凝土板 |
有梁板 |
m3 |
按设计图示尺寸以体积计算。不扣除构件内钢筋、预埋铁件及单个面积≤0.3m2以内孔洞所占体积。 |
按设计图示尺寸以体积计算,不扣除单个面积≤0.3m2的柱、垛以及孔洞所占体积。 |
无梁板 |
m3 | |||
平板 |
m3 | |||
拱板 |
m3 | |||
薄壳板 |
m3 | |||
栏板 |
m3 |
例如,13规范中对于楼地面最低立面防水高度的值做了明确的规定,小于等于300mm时按平面防水计算,大于300mm时按墙面防水计算。
类别 |
项目名称 |
计量单位 |
工程量计算规则 | |
08规范 |
13规范 | |||
楼(地)面防水、防潮 |
楼(地)面卷材防水 |
m2 |
按图示尺寸以面积计算: 1.地面防水:按主墙间净空面积计算,扣除凸出地面的构筑物、设备基础等所占体积,不扣除间壁墙及单个0.3m2以内的柱、垛、烟囱和孔洞所占面积 |
按图示尺寸以面积计算: 1. 楼(地)面防水:按主墙间净空面积计算,扣除凸出地面的构筑物、设备基础等所占体积,不扣除间壁墙及面积≤0.3m2柱、垛、烟囱和孔洞所占面积 2. 楼(地)面防水反边高度≤300mm算作地面防水,反边高度>300mm按墙面防水计算 |
楼(地)面涂膜防水 |
m2 | |||
楼(地)面砂浆防水(防潮) |
m2 | |||
注释:楼(地)面防水搭接及附加层用量不另行计算,在综合单价中考虑。 |
D. 为了提高使用规范的灵活性,部分项目采用两个或以上的计量单位,并规定了不同计量单位的计算规则。13规范明确应结合拟建工程项目的实际情况,同一招标工程选择其中一个确定。
例如:
类别 |
项目编码 |
项目名称 |
计量单位 |
工程量计算规则 |
拆除工程 |
011603001 |
木构件拆除 |
1. m3 2. m2 3. m |
1. 以立方米计量,按拆除构件的体积计算 2. 以平方米计算,按拆除面积计算 3. 以米计量,按拆除延长米计算 |
E. 对易引起争议的,在每个分部后增加了文字说明。
例如:
08规范 |
13规范 |
对钢筋搭接方法的计量没有说明 |
《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E.15钢筋工程的注释中说明,“现浇构件中伸入构件的锚固钢筋应并入钢筋工程量内。出设计(包括规范规定)标明的搭接外,其他施工搭接不计算工程量,在综合单价中综合考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