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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竣工结算阶段
 

3、竣工结算阶段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中第十一章竣工结算与支付和第十二章合同解除的价款结算与支付,这两章规范了竣工结算阶段的计价活动。

其中第十一章是在08清单规范上进行编制的,总共635条,新增了21条。第十二章是新增章节,总共4条,是针对合同解除后价款结算与支付进行规范。

3.1 竣工结算编制依据的变化

13规范

08规范

本规范

本规范

工程合同

施工合同

发承包双方实施过程中已确认的工程量及其结算的合同价款

工程竣工图纸及资料

发承包双方实施过程中已确认调整后追加(减)的合同价款

双方确认的工程量

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

双方确认追加(减)的工程价款

投标文件

双方确认的索赔、现场签证事项及价款

其他依据

投标文件

招标文件

其他依据

【要点说明】

本条规定了办理竣工结算价款的依据。

本条对“08规范4.8.3条作了较大调整,特别注重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发承包双方已经确认的计量计价与支付资料的使用,这是竣工结算汇总的主要证据,有利于加快竣工结算办理。

从以上看到,结算编制依据变化很大,由此我们可以看出:

   113清单不再将招标文件单独列入竣工结算的编制与审核依据中。

   2)竣工结算依据不再局限于索赔、现场签证等,在施工过程中发承包双方确认的合同价款的调整都应该作为竣工结算的依据。

   313清单不再将竣工图纸单独列入竣工结算的编制与审核依据中,否定了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竣工图重算法的结算方式。

在原有的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在工程竣工结算的过程中,发包人往往以竣工图纸作为竣工结算编制与审核的依据,否定历次计量支付过程中形成的法定结算工程量,要求承包人按照竣工图纸为依据,进行竣工结算,并对进度款支付中形成的工程量、变更签证重新审查,导致发承包双方在竣工结算阶段出现大量争议。

但是依照新清单的规范要求,结算时的依据不局限于索赔、现场签证等,凡是在施工过程中双方确认的合同价款的调整都应该作为竣工结算依据。

这些要求,一方面承接了施工阶段“随定随结”的工作要求,另一方面降低了结算复杂度,避免了人员、资源、时间的浪费。

3.2 相关条文

13规范

08规范

10.2.2 发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的28天内预付不低于当年施工进度计划的安全文明施工费总额的60%,其余部分应按照提前安排的原则进行分解,并应与进度款同期支付

【要点说明】

本条规定了发包人对安全文明施工费的支付。

鉴于安全文明施工的措施具有前瞻性,必须在施工前予以保证,因此,本条规定了安全文明施工的支付原则。

10.3.1 发承包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程序和方法,根据工程计量结果,办理期中价款结算,支付进度款。

【要点说明】

本条规定了发承包双方支付进度款的基本原则。

10.3.5 发包人提供的甲供材料金额,应按照发包人签约提供的单价和数量从进度款支付中扣除,列入本周期应扣减的金额中。

【要点说明】

本条固定了甲供材料价款的扣除要求。

10.3.6 承包人现场签证和得到发包人确认的索赔金额应列入本周期应增加的金额中。

【要点说明】

本条规定了现场签证和索赔金额的支付要求。

10.3.9 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进度款支付申请后的14天内,根据计量结果和合同约定对申请内容予以核实,确认后向承包人出具进度款支付证书。若发承包双方对部分清单项目的计量结果出现争议,发包人应对无争议部分的工程计量结果向承包人出具进度款支付证书。

【要点说明】

本条规定了发包人出具进度款支付证书的要求。

10.3.10 发包人应在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后的14天内,按照支付证书列明的金额向承包人支付进度款。

4.5.6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递交的工程进度款支付申请及相应的证明文件后,发包人应在合同约定时间内核对和支付工程进度款。发包人应扣回的工程预付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结算抵扣

【要点说明】

本条规定了发包人支付工程进度款的要求。

11.1.1 工程完工后,发承包双方必须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办理工程竣工结算

4.8.1 工程完工后,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办理工程竣工结算

【要点说明】

本条规定了竣工结算的办理原则。

本条仍保留为强制性条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九条“建设工程竣工后……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八条“发包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项的规定,本条规定了工程完工后,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办理竣工结算。合同中设有约定或约定不清的,按本规范相关规定实施。本规范将“应改为“必须,用词更加严格。

11.2.6 发承包双方在合同工程实施过程汇总已经确认的工程计量结果和合同价款,在竣工结算办理中应直接进入结算

【要点说明】

本条规定明确了进度款支付与竣工结算的关系。

本条是新增条文。工程合同价款按交付时间顺序可分为: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和工程竣工结算款,由于工程预付款已在工程进度款中扣回,因此,工程竣工结算存在以下等式:工程竣工结算价款=工程进度款+工程竣工结算余款。可见,竣工结算与合同工程实施过程中的工程计量及其价款结算、进度款支付、合同价款调整等具有内在联系,除有争议的外,均应直接进入竣工结算,简化结算流程。

11.3.1 合同工程完工后,承包人应在经发承包双方确认的合同工程期中价款结算的基础上汇总编制完成竣工结算文件,并应在提交竣工验收申请的同时向发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

承包人未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提交竣工结算文件,经发包人催告后14天内仍未提交或没有明确答复的,发包人有权根据已有资料编制竣工结算文件,作为办理竣工结算和支付结算款的依据,承包人应予以认可。

4.8.8 承包人应在合同约定时间内编制完成竣工结算书,并在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的同时递交给发包人。

承包人未在合同约定时间内递交竣工结算书,经发包人催促后仍未提供或没有明确答复的,发包人可以根据已有资料办理结算。

【要点说明】

本条规定了承包人完成竣工结算编制工作的要求。

本条对“08规范4.8.4条作了修改,增加了“承包人应在经发承包双方确认的合同工程期中价款结算的基础上汇总编制完成竣工结算文件,与本规范第11.2节的相关规定保持了一致。本条包括两点内容:

1.   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报告资料应是完整的,其中包括竣工结算书。

2.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在约定时间内未递交竣工结算书,造成工程结算价款延期支付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15.1.2 发承包双方不论在何种场合对于工程计价有关的事项所给予的批准、证明、同意、商定、确定、通知和请求,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口头指令不得作为计价凭证

【要点说明】

本条规定了发承包双方对工程计价的事项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从以上条文,不难看出,13规范对于竣工结算已从重视竣工结算结果管理转变为依靠计量计价的期中过程管理。对于竣工结算编制的要求也是越来越严格,需要我们把握过程中每一个细节。期中支付也要求我们对过程中发生的款项、计量,都必须经过双方确认,并且经双方确认的工程量是可以做为结算依据的,这也对我们过程中依据的记录、管理、汇总和存档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3.3 不完全竣工结算

竣工结算的核对是工程造价计价中发承包双方应共同完成的重要工作。按照交易的一般原则,任何交易结束后,都应做到钱、货两清,工程建设也不例外。工程施工的发承包活动作为期货交易行为,当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承包人将工程移交给发包人时,发承包双方应将工程价款结算清楚,即竣工结算办理完毕。

由于工程合同价款结算具有契约性与技术性的特点,也就是说,既涉及契约问题,又涉及专业问题,既涉及承包合同范围的计价,又涉及工程变更或索赔的确定,因此,发承包双方都非常重视,过程中也经常出现分歧、争议。

在实际工作中,往往会遇到类似的情况。在结算工程中以审代拖,一个点审不完,就一直拖着,造成了巨大的人员、资源浪费;同时因为无法顺利履行合同,影响恶劣。

因此,13规范针对以往问题,给出了解决方法,提出了一个新的结算理念:不完全竣工结算。即对于无异议部分,要求进行不完全竣工结算。这个是从手段上避免整体拖延的体现。只要双方有可以共同认可的内容,就可以秉着缩小争议扩大共识的原则进行相应的结算流程;至于不确定部分,则可以再次进行协商确认。

13规范

08规范

11.3.3 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再次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后的28天内予以复核,将复核结果通知承包人,并应遵守下列规定:

1 发包人、承包人对复核结果无异议的,应在7天内在竣工结算文件上签字确认,竣工结算办理完毕;

2 发包人或承包人对复核结果认为有误的,无异议部分按照本条第1款规定办理不完全竣工结算;有异议部分由发承包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按照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处理。

【要点说明】

本条规定了对竣工结算文件复核结果的处理要求。

竣工结算的提出、核对与再复核是发承包双方准确办理竣工结算的权利和责任,是由表及里、由此及彼、由粗到细的过程。核对过程中,任何无异议的部分,双方均应签字确认下来,对于有异议部分,双方应以事实、证据为依据,本着公正、公平的原则切实缩小分歧,解决争议。

11.3.8 合同工程竣工结算核对完成,发承包双方签字确认后,发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与另一个或多个工程造价咨询人重复核对竣工结算。

4.8.9 ……同一工程竣工结算核对完成,发、承包双方签字确认后,禁止发包人又要求承包人与另一或多个工程造价咨询人重复核对竣工结算。

【要点说明】

本条规定了禁止重复核对竣工结算的原则。

竣工结算文件经发承包双方签字确认,表示工程竣工结算已经完成,因此发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与另一或多个工程造价咨询人重复核对竣工结算。此条针对当前实际存在的竣工结算一审再审,久审不结的现象作了禁止性规定。

11.3.9 发包人对工程质量有异议,拒绝办理工程竣工结算的,已竣工验收或已竣工未验收但实际投入使用的工程,其质量争议应按该工程保修合同执行,竣工结算应按合同约定办理;已竣工未验收且未实际投入使用的工程以及停工、停建工程的质量争议,双方应就有争议的部分委托有资质的检测鉴定机构进行检测,并应根据检测结果确定解决方案,或按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处理决定执行后办理竣工结算,无争议部分的竣工结算应按合同约定办理。

4.9.2 发包人以对工程质量有异议,拒绝办理工程竣工结算的,已竣工验收或已竣工未验收但实际投入使用的工程,其质量争议按该工程保修合同执行,竣工结算按合同约定办理;已竣工未验收且未实际投入使用的工程以及停工、停建工程的质量争议,双方应就有争议的部分委托有资质的检测鉴定机构进行检测,根据检测结果确定解决方案,或按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处理决定执行后办理竣工结算,无争议部分的竣工结算按合同约定办理。

【要点说明】

本条规定了发包人对工程质量有异议时,竣工结算的办理原则。

按照财政部、建设部印发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第十九条规定,本条作了相应规定:

1.   已竣工验收或已竣工未验收但实际投入使用的工程,其质量争议按该工程保修合同执行,竣工结算按合同约定办理。

2.   已竣工未验收且未实际投入使用的工程以及停工、停建工程的质量争议,应当就有争议部分竣工结算暂缓办理,并就有争议的工程部分委托有资质的检测鉴定机构进行检测,根据检测结果确定解决方案,或按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处理决定执行后办理竣工结算。此处有两层含义,一是经检测质量合格,竣工结算继续办理;二是经检测,质量确有问题,应经修复处理,质量验收合格后,竣工结算继续办理。无争议部分的竣工结算按合同约定办理。

3.4 最终结清

    这部分内容,是13规范中新增的章节,也是为进一步规范缺陷责任期终止后,工程相关费用最终完全结清支付的活动。

    

13规范

08规范

11.6.1 缺陷责任期终止后,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向发包人提交最终结清支付申请。发包人对最终结清支付申请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人修正后,应再次向发包人提交修正后的最终结清支付申请。

【要点说明】

本条规定了承包人提出最终结清支付申请的要求。

缺陷责任期终止后,承包人已完成合同约定的全部承包工作,但合同工程的账务账目需要结清,所以,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最终结清支付申请。发包人对最终结清支付申请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人修正后,应再次向发包人提交修正后的最终结清支付申请。

11.6.5 发包人未按期最终结清支付的,承包人可催告发包人支付,并有权获得延迟支付的利息。

【要点说明】

本条规定了发包人未按期最终结清支付的后果。

11.6.6 最终结清时,承包人被预留的质量保证金不足以抵减发包人工程缺陷修复费用的,承包人应承担不足部分的补偿责任。

【要点说明】

本条规定了最终结清时,质量保证金不足以抵减发包人工程缺陷修复费用的,承包人应承担不足部分的补偿责任。

3.5 竣工结算阶段相关流程图

    竣工结算阶段有几十条条文,规范了相关计价活动的流程,比如进度款的申请与支付、结算款的申请与支付,还有很多相关的时间节点等。为方便大家的阅读以及理解,我们根据相关条文整理了流程图。



进度款支付流程:


竣工结算流程图:

 

 

 

 

 

 

 

 

 

 

 

竣工后交付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