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施工阶段
13规范强化了“合同计价风险分担原则”的强制性效力,规定招标人必须在招标文件中或在签订合同时,载明投标人应考虑的风险内容及其风险范围或风险幅度。
2.1、工程计价风险确定原则的变化
13规范 |
08规范 |
【条文】3.4.1 建设工程发承包,必须在招标文件、合同中明确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其范围,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范围。 |
【条文】4.1.9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应在招标文件或合同中明确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幅度),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范围(幅度)。 |
【要点说明】本条规定了工程计价风险的确定原则。 本条与“08规范”相比,将“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修改为“建设工程承发包”,适用范围扩大,适用所有项目,进一步明确了工程计价风险的范围,并将此条上升为强制性条文。 本条所指的风险定义是工程建设施工阶段发承包双方在招标投标活动和合同履约中所面临涉及工程计价方面的风险。 在工程施工阶段,发承包双方都面临许多风险,但不是所有的风险以及无限度的风险都应由承包人承担,而是按风险共担的原则,对风险进行合理分摊。其具体体现则是应在招标文件或合同中对发承包双方各自应承担的计价风险内容及其风险范围或幅度进行界定和明确,而不能要求承包承担所有风险或无限度风险。 |
2.2、发承包双方计价风险合理分摊、权责梳理
08规范提出综合单价的时候,已经包含一定的风险费用,但并不完善,并未给出风险具体承担的方式,只有一个参考型意见,对于后期的执行来说,缺乏依据!
13规范中,对于风险分配的原则进行了着重考虑,对发承包应承担的责任尽可能的明确,以减少可能出现的争议,强制了计价风险的分担原则,平衡在发承包双方在规范范围内的权利对等原则,明确了应由发、承包人各自分别承担的风险范围和应由发、承包双方共同承担的风险范围以及完全不由承包人承担的风险范围,风险分担更加合理。
发、承包方应承担的各种计价风险一览表 | ||||
责任方 |
风险承担 |
风险类型 |
相关条文 |
举例说明 |
承包人 |
完全承担 的风险 |
技术风险和管理风险 |
【条文】3.4.4 |
如管理费和利润 |
有限度承担的风险 |
市场物价波动风险 |
【条文】3.4.3 |
如合同约定调整范围内的材料价格、施工机械使用费 | |
完全不承担的风险 |
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变化的风险 |
【条文】3.4.2 |
| |
发包人 |
完全承担的外部风险 |
1)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 |
【条文】3.4.2 |
主要反应在规费、税金上 |
2)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人工费调整(承包人对人工费或人工单价的报价高于发布的除外); |
如各地建设主管部门发布人工成本信息或人工费调整 | |||
3)由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原材料等进行了价格调整。 |
如水、电、燃油等 | |||
完全承担的内部风险 |
1)工程变更 |
【条文】9.3.3 |
该类风险引起的工程变更发生属于发包人的主动行为,即变更的执行须经过发包人(监理人指令)的允许,因此变革累风险是相对可控的发包人应完全承担的内部风险。 | |
2)项目特征不符 |
【条文】9.4.1 【条文】9.4.2 | |||
3)工程量清单缺项 |
【条文】9.5.1 【条文】9.5.2 | |||
发包人 + 承包人 |
共同承担 的风险 |
1)工程量偏差风险——合理分摊 |
【条文】9.6.1 【条文】9.6.2 【条文】9.6.3 |
|
2)物价变化风险——双方分担 |
【条文】3.4.3 |
| ||
3)不可抗力风险——各自分担 |
【条文】3.4.5 【条文】9.10.1 |
13规范 |
要点说明 |
【条文】3.4.2由于下列因素出现,影响合同价款调整的,应由承包人承担: 1. 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 2. 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人工费调整,但承包人对人工费或人工单价的报价高于发布的除外; 3. 由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原材料等价格进行了调整。 |
属新增条文,本条规定了发包人应承担的计价风险。 工程施工合同的性质决定了合同履行完毕需要较长的后期。在这一周内,影响到合同条件的变化,不少情况下是难以避免的,本条就针对影响合同价款的因素出现时,发包人应完全承担外部计价风险的情况作出了相应规定。 |
2)发包人应完全承担的内部计价风险(工程变更类风险)
工程变更
13规范 |
08规范 |
【条文】9.3.1 3、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应由承包人更具变更工程资料、计量规则和计价办法、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格和承包人报价浮动率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并应发包人确认后调整。承包人报价浮动率可按下列公式计算: 招标工程:承包人报价浮动率L=(1-中标价/招标控制价)*100% 非招标工程:承包人报价浮动率L=(1-报价/施工图预算)*100% |
【条文】4.7.3应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漏项或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变更,造成新增加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其对应的综合单价按下列方法确定: 1、合同中已有适用的综合单价,按合同中已有的综合单价确定; 2、合同中有类似的综合单价,参照类似的综合单价确定; 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的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综合单价,经发包人确认后执行。 |
【差异说明】 “08规范”里对工程变更引起综合单价的调整,只给出了条文性说明, “13规范”里明确给出了调整综合单价的具体操作和计算方式,可执行性更强。 |
项目特征描述不符
13规范 |
08规范 |
【条文】9.4.1 发包人在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对项目特征的描述,应被认为是准确的和全面的,并且与实际施工要求相符合。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提供的招标工程量清单,根据项目特征描述的内容及有关要求实施合同工程,直至项目被改变为止。 【条文】9.4.2 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提供的设计图纸实施合同工程,若在合同履行期间出现设计图纸(含设计变更)与招标工程量清单任一项目的特征描述不符,且该变化引起该项目工程造价增减变化的,应按照实际施工的项目特征,按本规范第9.3节相关条款的规定重新确定相应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并调整合同价款。 |
【条文】4.7.2 若施工中出现施工图纸(含设计变更)与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不符的,发、承包双方应按新的项目特征确定相应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 |
【要点说明】 本2条,是在【08规范】第4.7.2条的基础上改写,属于新增条款。规定了项目特增描述的要求;及项目特征变化后重新确定综合单价的要求。 项目特性对工程量清单计价的重要意义有三点:①项目特征是区分清单项目的依据。②项目特征是确定综合单价的前提。③项目特征是履行合同义务的基础。 因此,如果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的描述不清甚至漏项、错误,从而引起施工过程中的更改,都会引起分歧,导致纠纷,此类风险完全由发包人承担。 【典型案例】如招标时,某现浇混凝土构件项目特征中描述混凝土强度等级为C20,但施工过程中发包人变更为(或施工图纸本就标注为)混凝土强度等级为C30,很明显,这时应该重新确定综合单价,因为C20与C30的混凝土,其价值是不一样的。 |
工程量清单缺项
13规范 |
08规范 |
【条文】4.1.2 招标工程量清单必须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准确性和完整性应由招标人负责。 【条文】9.5.1 合同履行期间,由于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缺项,新增分部分项工程清单项目的,应按照本规范第9.3.1条的规定确定单价,并调整合同价款。 【条文】9.5.2 新增分部分项工程清单项目后,引起措施项目发生变化的,应按照本规范第9.3.2条的规定,在承包人提交的实施方案被发包人批准后调整合同价款 |
【条文】3.1.2 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招标,工程量清单必须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准确性和完整性由招标人负责。 【条文】4.7.2 若施工中出现施工图纸(含设计变更)与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不符的,发、承包双方应按新的项目特征确定相应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 |
【要点说明】 “13规范——4.1.2条文”保留为强制性条文,规定了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及编制责任,对编制质量的责任明确规定,责任具体。工程量清单作为投标人报价的共同平台,其准确性——数量不算错,其完整性——不缺项漏项,均应由招标人负责。 “13规范——9.5.1条文与9.5.2条文“是在”08规范“第4.7.3条基础上改写的,属于新增条文,针对工程量清单缺项的价款调整作了规定。规定了新增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以及所引起的措施项目变化的调整原则 。 |
1)承包包人应完全承担的内部计价风险
13规范 |
【要点说明】 |
【条文】3.4.4由于承包人使用机械设备、施工技术以及组织管理水平等自身原因造成施工费用增加的,应由承包人全部承担。 |
属新增条文,本条规定了承包人应承担的风险。 由于承包人组织施工的技术方法、管理水平低下造成的管理费用超支或利润减少的风险全部由承包人承担。 |
2)发承包双方共同承担、合理分摊的计价风险
工程量偏差风险
13规范 |
08规范 |
【条文】9.6.2对于任一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如果因本条规定的工程量偏差和的工程变更等原因导致工程量偏差超过15%,可进行调整。当工程量增加15%以上时,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低;当工程量减少15%以上时,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高。 |
【条文】4.5.3工程计量时,若发现工程量清单中出现漏项、工程量计算偏差,以及工程变更引起的工程量的增减,应按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义务过程中完成的实际工程量计算。 |
【要点说明】 “08规范”里对工程量偏差的说明,只给出了解决方式,但为明确给出调整比例和计算过程。 “13规范”中则给出了明确的计算说明,条文说明量化、执行性更强。 |
物价变化的风险
13规范 |
【要点说明】 |
【条文】3.4.3由于市场物价波动影响合同价款,应由发承包双方合理分摊;按本规范附录L.2或L.3填写《承包人提供主要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作为合同附件;合同没有约定的,发、承包发生争议时,按第9.8.1~9.8.3条规定调整合同价款。 |
本条属于新增条文,规定了承包人应承担的市场物价波动的风险范围。 本规范要求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市场物价波动的调整,材料价格的风险宜控制在5%以内,施工机械使用费的风险可控制在10%以内,超过者予以调整。 |
不可抗力的风险
13规范 |
【要点说明】 |
【条文】3.4.5 当不可抗力发生,影响合同价款时,应按本规范第9.10节的规定执行。 【条文】9.10.1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及其费用增加,发承包双方应按以下原则分别承担并调整合同价款和工期。 |
【13规范】9.10.1~9.10.3对不可抗力风险分担原则进行规范,总结即:工程损失,发包人承担;各自损失,各自承担。 |
2.3 合同价款调整
“13规范”合同价款调整是新增章节,共15节,58条,是在“08规范”第4.6、4.7节的基础上修改而成的,与“08规范”相比,“13规范”参照国内外多部合同范本,总结我国工程建设合同的实践经验和建筑市场的交易习惯,对所有涉及合同价款调整、变动的因素或其范围进行了归并,包括索赔、现场签证等内容,共集中与14个方面,并根据其特性设置节和条文,既有调整的原则性规定,又有详细的时效性规定,使合同价款的调整更具操作性。本章是新规范的亮点所在。
13规范 9-合同价款调整 | ||
9.1 一般规定 |
共6条 |
【条文】9.1.1、9.1.2、9.1.3、9.1.4、9.1.5、9.1.6 |
9.2 法律法规变化 |
共2条 |
【条文】9.2.1、9.2.2 |
9.3 工程变更 |
共3条 |
【条文】9.3.1、9.3.2、9.3.3 |
9.4 项目特征不符 |
共2条 |
【条文】9.4.1、9.4.2 |
9.5 工程量清单缺项 |
共3条 |
【条文】9.5.1、9.5.2、9.5.3 |
9.6 工程量偏差 |
共3条 |
【条文】9.6.1、9.6.2、9.6.3 |
9.7 计日工 |
共5条 |
【条文】9.7.1、9.7.2、9.7.3、9.7.4、9.7.5 |
9.8 物价变化 |
共4条 |
【条文】9.8.1、9.8.2、9.8.3、9.8.4 |
9.9 暂估价 |
共4条 |
【条文】9.9.1、9.9.2、9.9.3、9.9.4 |
9.10 不可抗力 |
共3条 |
【条文】9.10.1、9.10.2、9.10.3 |
9.11 提前竣工(赶工补偿) |
共3条 |
【条文】9.11.1、9.11.2、9.11.3 |
9.12 误期补偿 |
共3条 |
【条文】9.12.1、9.12.2、9.12.3 |
9.13 索赔 |
共9条 |
【条文】9.13.1、9.13.2、9.13.3、9.13.4、9.13.5、9.13.6 9.13.7、9.13.8、9.13.9 |
9.14 现场签证 |
共6条 |
【条文】9.14.1、9.14.2、9.14.3、9.14.4、9.14.5、9.14.6 |
9.15 暂列金额 |
共2条 |
【条文】9.15.1、9.15.2 |
1)合同价款调整的核实程序的变化
13规范 |
08规范 |
【条文】9.1.2 出现合同价款调增事项(不含工程量偏差、计日工、现场签证、索赔)后的14天内,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合同价款调增报告并附上有关资料;承包人在14天内未提交合同价款调增报告的,应视为承包人对该事项不存在调增价款情况。 【条文】9.1.3 出现合同价款调减事项(不含工程量偏差、索赔)后的14天内,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提交合同价款调减报告并附相关资料;发包人在14天内未提交合同价款调减报告的,应视为发包人对该事项不存在调整价款的请求。 【条文】9.1.4发(承)包人应在收到承(发)包人合同价款调增(减)报告及相关资料之日起14天内对其核实,予以确认的应书面通知承(发)包人。当有疑问时,承(发)包人应向提出协商意见。发(承)包人在收到合同价款调增(减)报告之日起14天内未确认也未提出协商意见的,应视为承(发)包人提交的合同价款调增(减)报告已被发(承)包人认可。发(承)包人提出协商意见的,承(发)包人应在收到协商意见后的14天内对其核实,予以确认的应书面通知。承(发)包人在收到发(承)包人的协商意见后14天内既不确认也未提出不同意见的,应视为发(承)包人提出意见被承(发)包人认可。 |
【条文】4.7.8 工程价款调整报告应由受益方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向合同的另一方提出,经对方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受益方未载合同约定时间内提出工程价款调整报告的,视为不涉及合同价款的调整。收到工程价款调整报告的一发应在合同约定时间内确认或提出协商意见,否则,视为工程价款调整报告已经确认。 |
【差异说明】“13规范”进一步明确了合同价款调整报告的核实程序,发承包人对此的义务和责任及其后果。 “13规范”【条文】9.1.2(9.1.3)属于新增条文,规定了承包人(发包人)提出合同价款调增(调减)事项的时限要求。操作要领如下: 1)价款调增(调减)提出时间:价款调增(调减)事项出现后14天内;逾期不提出的后果,视为自动放弃调增权利。 2)调增(调减)事项中不含工程量偏差,是因为工程量偏差的调整在竣工结算完成之前均可提出; 3)调增事项中不含计日工、现场签证、索赔,是因为其时限在其专门条文中另有规定; 4)调减事项中不含索赔,在其专门条文中另有规定。 |
2)合同价款调整后支付原则的变化
13规范 |
08规范 |
【条文】9.1.6 经发承包双方确认调整的合同价款,作为追加(减)合同价款,应与工程进度款或结算款同期支付。 |
【条文】4.7.9 经发、承包双方确认调整的合同价款,作为追加(减)合同价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 【条文】4.6.7 发、承包双方确认的索赔与现场签证费用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 |
【差异说明】 1、将索赔和施工签证费用归并定义为合同价款的调整内容之一。 2、新增经发承包双方确认调整的合同价款或与结算款同期支付。 |
3)合同价款调整的14种因素及相关案例
13规范 |
【要点说明】 |
【条文】9.1.1 下列事项(但不限于)发生,发承包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调整合同价款: 1、法律法规变化; 2、工程变更; 3、项目特征不符; 4、工程量清单缺项; 5、工程量偏差; 6、计日工; 7、物价变化; 8、暂估价; 9、不可抗力; 10、提前竣工(赶工补偿); 11、误期赔偿; 12、索赔; 13、现场签证; 14、暂列金额 |
本条规定了进行合同价款调整的事项。 发承包双方按照合同约定调整合同价款的若干事项,大致包括5大类: 一是法规变化类,见9.2法律法规变化; 二是工程变更类,见9.3工程变更、9.4项目特征不符、9.5工程量清单缺项、9.6工程量偏差、9.7计日工; 三是物价变化类,见9.8物价变化、暂估价; 四是工程索赔类,见9.10不可抗力、9.11提前竣工(赶工补偿)、9.12误期赔偿、9.13索赔; 五是其他类,见现场签证以及发承包双方约定的其他调整事项。 现场签证根据签证内容,有的可归于工程变更类,有的可归于索赔类,有的不涉及价款调整。 |
法律法规变化
13规范 |
08规范 |
【条文】9.2.1 招标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非招标工程以合同签订前28天为基准日,其后因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引起工程造价增减变化的,发承包双方应按照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据此发布的规定调整合同价款。 【条文】9.2.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按本规范第9.2.1条规定的调整时间,在合同工程原定竣工时间之后,合同价款调增的不予调整,合同价款调减的予以调整 |
【条文】4.7.1 招标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非招标工程以合同签订前28天为基准日,其后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变化影响工程造价的,应按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规定调整合同价款。 |
【要点说明】本条规定了因承包人原因致工期延误的调整。 本条规定,由于承包人导致工期延误,按不利于承包人的原则调整合同价款。 |
工程变更
13规范 |
08规范 |
【条文】9.3.1 3、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应由承包人更具变更工程资料、计量规则和计价办法、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格和承包人报价浮动率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并应发包人确认后调整。承包人报价浮动率可按下列公式计算: 招标工程:承包人报价浮动率L=(1-中标价/招标控制价)*100% 非招标工程:承包人报价浮动率L=(1-报价/施工图预算)*100% |
【条文】4.7.3应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漏项或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变更,造成新增加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其对应的综合单价按下列方法确定: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的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综合单价,经发包人确认后执行。 |
【差异说明】 “08规范”里对工程变更引起综合单价的调整,只给出了条文性说明, “13规范”里明确给出了调整综合单价的具体操作和计算方式,可执行性更强。 |
项目特征不符
13规范 |
08规范 |
【条文】9.4.1 发包人在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对项目特征的描述,应被认为是准确的和全面的,并且与实际施工要求相符合。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提供的招标工程量清单,根据项目特征描述的内容及有关要求实施合同工程,直至项目被改变为止。 【条文】9.4.2 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提供的设计图纸实施合同工程,若在合同履行期间出现设计图纸(含设计变更)与招标工程量清单任一项目的特征描述不符,且该变化引起该项目工程造价增减变化的,应按照实际施工的项目特征,按本规范第9.3节相关条款的规定重新确定相应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并调整合同价款。 |
【条文】4.7.2 若施工中出现施工图纸(含设计变更)与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不符的,发、承包双方应按新的项目特征确定相应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 |
【要点说明】 本2条,是在【08规范】第4.7.2条的基础上改写,属于新增条款。规定了项目特增描述的要求;及项目特征变化后重新确定综合单价的要求。 【典型案例】 如招标时,某现浇混凝土构件项目特征中描述混凝土强度等级为C20,但施工过程中发包人变更为(或施工图纸本就标注为)混凝土强度等级为C30,很明显,这时应该重新确定综合单价,因为C20与C30的混凝土,其价值是不一样的。 |
工程量清单缺项
13规范 |
08规范 |
【条文】9.5.1 合同履行期间,由于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缺项,新增分部分项工程清单项目的,应按照本规范第9.3.1条的规定确定单价,并调整合同价款。 【条文】9.5.2 新增分部分项工程清单项目后,引起措施项目发生变化的,应按照本规范第9.3.2条的规定,在承包人提交的实施方案被发包人批准后调整合同价款 【条文】9.5.3 由于招标工程量清单中措施项目缺项,承包人应将新增措施项目实施方案提交发包人批准后,按照本规范第9.3.1条、9.3.2条的规定调整合同价款 |
【条文】4.7.2 若施工中出现施工图纸(含设计变更)与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不符的,发、承包双方应按新的项目特征确定相应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 |
【要点说明】 本节3条,是在”08规范“第4.7.3条基础上改写的,属于新增条文,针对工程量清单缺项的价款调整作了规定。 |
工程量偏差
13规范 |
08规范 |
【条文】9.6.2对于任一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如果因本条规定的工程量偏差和的工程变更等原因导致工程量偏差超过15%,可进行调整。当工程量增加15%以上时,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低;当工程量减少15%以上时,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高。 |
【条文】4.5.3工程计量时,,若发现工程量清单中出现漏项、工程量计算偏差,以及工程变更引起的工程量的增减,应按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义务过程中完成的实际工程量计算。 |
【要点说明】 “08规范”里对工程量偏差的说明,只给出了解决方式,但为明确给出调整比例和计算过程。 “13规范”中则给出了明确的计算说明,条文说明量化、执行性更强。 |
计日工
13规范 |
【要点说明】 |
【条文】9.7.1 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以记日工方式实施的零星工作,承包人应予执行。 |
新增条文,本条规定发包人通知的计日工、承包人应予执行要求。 |
【条文】9.7.2 采用计日工计价的任何一项变更工作,在该项变更的实施过程中,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提交下列报表和有光凭证送发包人复核: 1工作名称 2 投入该工作所以人员的姓名、工种、级别和耗用工时 3 投入该工作的材料名称、类别和数量 4 投入该工作的施工设备型号、台数和耗台用时 5 发包人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和凭证。 |
新增条文,本条规定了承包人报送计日工表报的内容 |
【条文】9.7.3 任一计日工项目持续进行时,承包人应在该项目工作实施结束后的24小时内向发包人提交有计日工记录汇总的现场签证报告一式三份。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现场签证报告后的2天内予以确认并将其中一份返还给承包人,作为计日工计价和支付的依据。发包人逾期未确认也未提出修改意见的,应视为承包人提交的现在签证报告已被发包人认可。 |
新增条文,本条规定了计日工生效计价的原则 |
【条文】9.7.4 任一计日工项目实施结束后,承包人应按照确认的计日工现场签证报告核实该类项目的工程数量,并应根据核实的工程数量和承包人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计日工单价计算,提出应付价款;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该类计日工单价的,由发承包双方按本规定第9.3节的规定商定计日工单价计算。 |
新增条文,本条规定了计日工计价的原则 |
【条文】9.7.5 每个支付期末,承包人应按照本规范10.3节的规定向发包人提交期间所有计日工记录的签证汇总表,并应说明本期间自己认为有权得到的计日工金额,调整合同价款,列入进度款支付。 |
新增条文,本条规定了计日工价款的支付原则。 |
物价波动引起合同价款调整
13规范 |
08规范 |
【条文】9.8.1 合同履行期间,因人工、材料、工程设备、机械台班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款时,应根据合同约定,按本规范附录A的办法之一调整合同价款。 |
【条文】4.7.6 若施工期内市场价格波动超出一定幅度时,应按合同约定调整工程价款;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应按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规定调整。 |
【差异说明】 “08规范”中本条只给出了物件波动时合同价款调整的一般办法 “13规范”中本条新增了物价波动时合同价款调整的具体方法。 |
暂估价
13规范 |
08规范 |
【条文】9.9.1 发包人在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工程设备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应由发承包双方以招标的方式选择供应商,确定价格,并应以此为依据取代暂估价,调整合同价款。 【条文】9.9.2 发包人在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工程设备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应由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采购,经发包人确认单价后取代暂估价,调整合同价款; |
【条文】4.1.7 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供了暂估价材料和专业工程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应由承包人和招标人共同通过招标确定材料单价与专业工程分包价。……若材料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经发、承包双方协商确认单价后计价。 |
【要点说明】“13规范”在“08规范”基础上进行了改写,规定了招标的材料、工程设备暂估价是否必须招标等的确定原则。 |
13规范 |
08规范 |
【条文】9.9.3 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应按照本规范第9.3节相应条款的规定确定专业工程价款,并应以此为依据取代专业工程呢过暂估价,调整合同价款。 【条文】9.9.4 发包人在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依法必须招标的,应当由发承包双方依法组织招标选择专业分包人,接受有管辖权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的监督,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
【条文】4.1.7 ……若专业工程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由发包人与承包人按有关计价依据进行计价。 |
【要点说明】本条规定了专业工程暂估价是否必须招标的确定原则。 |
不可抗力
13规范 |
08规范 |
【条文】9.10.1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人员的伤亡、财产损失及其费用增加,发承包双方应按下列原则分别承担并调整合同价款和工期: 1 合同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方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应由发包人承担; 2 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应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应承担相应费用; 3 承包人的施工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应由承包人承担; 4 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发包人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应由发包人承担; 5 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应由发包人承担; 【条文】9.10.2不可抗力解除后复工的,若不能按期竣工,应合理延长工期。发包人要求赶工的,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条文】9.10.3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的,应按本规范第12.0.2条的规定办理 |
【条文】4.7.7 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发、承包双方应按以下原则分别承担并调整工程价款。 1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方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应由发包人承担; 2 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应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应承担相应费用; 3 承包人的施工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应由承包人承担; 4 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发包人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应由发包人承担; 5 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应由发包人承担; |
【要点说明】根据《中华人工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的第二款的规定:“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可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此处是在“08清单”【条文】4.7.7基础上修改了“13清单”【条文】9.10.1,内容基本一致,并新增“13清单”【条文】9.10.2、9.1.3,分别对不可抗力发生后的损失承担、复工后的工期、费用、解除合同后的价款结算等做了规定,操作要领如下: 1、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调整原则:各自损失各自承担; 2、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工期调整原则:由发包人给予顺延:发包人要求赶工的,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3、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的,按本规范第12.0.2条规定办理工程结算。 |
提前竣工(赶工补偿)
13规范 |
【要点说明】 |
【条文】9.11.1 招标人应依据相关工程的工期定额合理计算工期,压缩的工期天数不得超过定额工期的20%,超过者,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示载价的赶工费。 |
此3条,属于新增条文。 为了保证工程质量,承包人除了根据标准规范、施工图纸进行施工外,还应当按照科学合理的施工组织设计,按部就班的进行施工作业。因为有些施工流程必须有一定的时间间隔,例如,现浇混凝土必须有一定时间的养护才能进行下一工序,刷油漆必须等上到工序刮腻子干燥后方可进行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建设工程发包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
【条文】9.11.2 发包人要求合同工程提前竣工的,应征得承包人同意后与承包人商定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并应修订合同工程进度计划。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提前竣工费用。 | |
【条文】9.11.3 合同中约定提前竣工每日历天应补偿额度。此项费用列入竣工结算文件中,与结算款一并支付 |
误期赔偿引起合同价款调整变化(新增条文)
13规范 |
【要点说明】 |
【条文】9.12.1 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施工,导致实际进度迟于计划进度的,承包人应加快进度,实现合同工期合同工程发生误期,承包人应赔偿发包人由此造成的损失并按照合同约定向发包人支付误期赔偿费,也不能免除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承担的任何责任和应履行的任何义务。 |
本节规定了如果承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施工,导致实际进度迟于计划进度的,承包人应加快进度,实现合同工期。即使承包人采取了赶工措施,赶工费用应当有承包人承担。如合同工程任然误期,承包人应赔偿发包人由此造成的损失,并按照合同约定向发包人支付误期赔偿费。 |
【条文】9.12.2 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误期赔偿费,并且明确每日历天应赔额度。误期赔偿费列入竣工结算文件中,在结算款中扣除。 | |
【条文】9.12.3 在工程竣工之前,合同工程内的某单项(位)工程已通过了竣工验收,且该但项(位)工程接收证书中明确的竣工日期并未延误,而是合同工程的其他部分产生了工期延误时,误期赔偿费应按照已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单项(位)工程造价占合同价款的比例幅度予以扣减。 |
索赔
13规范 |
08规范 |
【条文】9.13.2 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认为非承包人原因发生的事件造成了承包人的损失,应按下列程序向发包人提出索赔:…… |
【条文】4.6.2 若承包人认为非承包人原因发生的事件造成了承包人的经济损失,承包人应在确认该事件发生后,按合同约定时间向发包人发出索赔通知…… |
【要点说明】本条规定了承包人向发包人索赔的要求。 |
现场签证
13规范 |
08规范 |
【条文】9.14.1 承包人应发包人要求完成合同以外的零星项目、非承包人责任事件等工作的,发包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指令,并应提供所需的相关资料;承包人在收到指令后,应及时向发包人提出现场签证要求。 |
【条文】4.6.6 承包人应发包人要求完成合同以外的零星工作或非承包人责任事件发生时,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发包人提出现场签证。 |
【要点说明】本条规定了承包人应发包人要求完成合同以外的零星工作,应进行现场签证。 |
暂列金额
13规范 |
08规范 |
【条文】9.15.1 已签约合同价中的暂列金额应由发包人掌握使用。 【条文】9.15.2 发包人按照本规范第9.1节第9.14节的规定支付后,暂列金额余额归发包人所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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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点说明】已签约合同价中的暂列金额只能按照发包人的指示使用。暂列金额虽然列入合同价款,但并不属于承包人所有,也不必然发生。只有按照合同约定实际发生后,才能成为承包人的应得金额,纳入工程合同结算价款中,扣除发包人按照本规范第9.1节第9.14节的规定支付后,暂列金额余额(如有)归发包人所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