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章定额包括绞吸式挖泥船、抓斗式挖泥船、链斗式挖泥船、配套工程、水力冲挖土方五节内容。
二、本章定额适用于本市内河河道、湖泊、港池以及码头等的开挖、清淤、拓宽等疏浚工程。也适用于围涂造地中的吹填土方工程(土地平整除外)。
三、施工工况(除第五节外):是指由于风浪、潮汐、流速大、船舶拥挤、芦苇、树根、水下垃圾障碍物等不可避免的外界原因(非施工单位造成的干扰)而影响挖泥船正常工作的时间。
本章定额按一级工况编制,工程实际工况与定额不同时,可按下表工况艘班系数调整定额。
挖泥船工况级别与工况艘班系数表
工况级别 |
一 |
二 |
三 |
四 |
平均每艘班影响时间(h) |
0.4以下 |
0.4~1.2 |
1.2~2.0 |
2.0~3.2 |
工况艘班系数 |
1.00 |
1.15 |
1.35 |
1.70 |
注:如平均每艘班影响时间大于3.2h,则不执行本定额,按施工组织设计确定的艘班计算。对一般工程,如缺少实测统计资料,可参考三级工况系数。
四、土质级别的划分:船舶疏浚工程土质分类根据疏浚工程技术规范(SL17-90),结合上海地区土壤特点,按土质名称及其物理力学指标划分为六级,见附表一,砂类划分见附表二;水力冲挖土工程土质分类按冲挖土工艺特点分四级,见附表三。
五、挖泥船定额中的人工是指从事辅助工作的用工,不包括陆上排泥管线的安装、拆除,也不包括排泥场地围堰的填筑和维护用工。
六、排泥场地围堰的填筑和维护按其他章节定额计算。
七、本章调整系数的计算方法:除工况艘班系数外,其他调整系数对定额人工数不作调整;各种调整系数应连乘计算。
八、排泥管架定额均为人力施工,若采用机械施工,另行计算,如用土埂代替排泥管架,则土埂套土方定额。
九、水力冲挖土方
(一)水力冲挖机组由立式泥浆泵输泥系统(包括15kw立式泥浆泵1台、浮筒2只、Φ100mm输泥管250m)、高压泵冲水系统(包括:15kw高压水泵1台、冲土水枪2支、Φ50mm输水管100米)、配电系统(包括配电箱一只及防水电缆)等组成。
(二)本定额按排高5m以内编制,实际排高超过5m时,每增加1m,折合输泥管线长度增加25m。
(三)本定额的输泥管线长度按实际岸管长度计算。
(四)如施工水源与施工作业区距离超过50m,采用引水措施所需费用另计。
(五)吹填区的施工围堰填筑及养护另行计算。
(六)筑、拆拦河坝围堰及排水按第二章有关定额计算。
十、绞吸式挖泥船、抓斗式挖泥船、链斗式挖泥船详见其节说明。
附表一
疏 浚 工 程 土 类 分 级 表
疏浚土分级 |
土 分 类 |
天然状态或紧密度 |
天然稠度 |
标准贯入击数(N63.5) |
天然容重γ(g/cm2) |
|||
符 号 |
典型土名称举例 |
锥体沉入土中深度(mm) |
稠度B |
|||||
一 |
CL-OL |
低、中塑有机粉土、有机粘土、泥炭等 |
流动 |
>10 |
>1.60 |
≤2* |
<1.70 |
|
二 |
ML,MI |
砂质粉土、粉土、中塑粉土、粘质粉土等 |
软塑 |
7~10 |
0.625~1.00 |
≤3* |
1.70~1.80 |
|
三 |
CI |
中塑粘土、粉质粘土等 |
可塑 |
3~7 |
0.125~0.625 |
5~8* |
|
|
S-M(C) SM(C) |
粉(粘)质土砂、粉(粘)土混合料 |
极松散 |
|
|
<4 |
<1.80 |
||
四 |
S-M(C) SM(C) |
粘质土砂、粉(粘)土混合料等 |
松散 |
|
|
4~10 |
>1.90 |
|
五 |
CH,OH、CI |
高塑粘土、肥粘土、中高塑性粘土、粉质粘土、砂质粘土 |
硬塑 |
2~3 |
0~0.125 |
8~15* |
>1.85 |
|
六 |
CI,CH |
中塑粘土、粉质粘土、高塑性粘土等 |
硬 |
<2 |
<0 |
15~30 |
>1.90 |
|
S-M(C) SM(C) |
粉(粘)质砂等 |
中密 |
|
|
10~30 |
>2.0 |
||
注:有*符号者仅供分类时参考
附表二
疏 浚 工 程 砂 类 划 分 表
粗细度
名称 |
粒径(mm) |
占全重的含量(%) |
粉细砂 |
0.005~0.05 |
20~50 |
粉砂 |
0.05~0.1 |
>50 |
细砂 |
0.1~0.25 |
>75 |
中砂 |
0.25~0.5 |
>50 |
粗砂 |
0.5~2.0 |
>50 |
附表三
水 力 冲 挖 土 质 分 级 表
土质级别 |
土 分 类 |
天然状态 或紧密度 |
液性指数 IL |
标准贯入击数N |
天然密度 (g/cm3) (参考指标) |
|
符号 |
典型土名称举例 |
|||||
一 |
S-M |
1.稀淤(浮淤)
2.粉砂、极细砂、砂壤土、粉土 |
流动
松散 |
孔隙比e>1.5 IL>1.5 |
<10 |
<1.6
<1.9 |
二 |
S-M S |
1.粉砂、极细砂、砂壤土、粉土 2.细砂 3.壤土 |
稍密~中密 松散 流塑 |
>1.0 |
≥10 <10
|
>1.9 <1.9 <1.80 |
三 |
S |
1.细砂 2.壤土 |
稍密~中密 软塑 |
0.75~1.0 |
10~30 |
>1.9 >1.80 |
四 |
S CI CH |
1.中、粗砂 2.壤土 3.高塑性粘土 |
松散 可塑 流塑 |
0.25~0.75 >1.0 |
<10 |
<1.90 >1.90 <1.80 |
注:1.砂壤土包括轻、重粉质砂壤土,轻、重砂壤土。
2.壤土包括轻、中、重粉质壤土,轻、中、重壤土。
3.粘土包括粉质粘土、砂质粘土。
第一节 绞吸式挖泥船
说 明
一、绞吸式挖泥船的船型按设计生产率划分。
二、工况级别和工况艘班系数见本章章说明。
三、本定额主要适用于挖泥及粉细砂,如挖粉砂及以上的砂土(疏浚工程砂类划分见本章章说明附表二),可按六类土套用定额。
四、使用本定额的几项规定
(一)绞吸式挖泥船的排泥管线长为折算岸管长度,其数值按下式计算:
折算岸管长度=岸管长度+浮管长度×1.67+超排高(m)×50
(二)胶管和弯头因素已在定额中考虑。如实际折算岸管长度介于定额两相邻子目排泥管线长度之间时,可用“插入法”计算;如实际折算岸管长度超过定额表中排泥管线的最大值,每增加100m,对(80~500)m3/h挖泥船,定额乘以1.06系数,对1720m3/h挖泥船,定额乘以1.025系数。
(三)绞吸式挖泥船的排高是指挖泥船泥泵中心点至排泥管出口处断面中心点的高差。本定额额定排高见下表。
挖泥及粉细砂额定排高表
项目 |
80m3/h |
120m3/h |
(200~500)m3/h |
1720m3/h |
额定排高(m) |
5 |
6 |
6 |
9 |
(四)当泥层总厚度小于绞吸式挖泥船绞刀直径的90%而大于绞刀直径的50%时,定额乘以1.25系数,泥层总厚度小于绞刀直径的50%时,不执行本定额。绞吸式挖泥船绞刀直径见下表。
绞吸式挖泥船绞刀直径表
项目 |
80m3/h |
120m3/h |
200m3/h |
350m3/h |
500m3/h |
1720m3/h |
绞刀直径(m) |
1.00 |
1.10 |
开式1.6闭式1.4 |
1.45 |
2.00 |
2.80 |
(五)在施工中如需在泥泵的吸入口加格栅时,定额乘以1.25的系数。
(六)当以上(四)、(五)二项同时出现时,只能取其中一个调整系数。
(七)排泥管架的安装、拆除套本章第四节定额。
第二节 抓斗式挖泥船
说 明
一、抓斗式挖泥船按斗容划分。
二、抓斗式挖泥船与吹泥船配套施工时,配用封底泥驳;若拖至指定地点卸泥时,则配用开底泥驳。吹泥船按排高4m(自水面至排泥管出口)编制,排泥高度每增减1m,定额相应增减2%;吹泥船排泥管长度按400m编制,当长度超过400m时,每增加100m,其定额乘以1.06系数。
定额中排泥管根班数按排泥管长度400m编制(以每根4m计),实际与定额规定不同时应予调整。
三、工况级别和工况艘班系数的确定详见本章章说明。
四、使用本定额的几项规定
(一)抓斗式挖泥船的施工标准配套是指一艘挖泥船、一艘吹泥船、一艘拖轮、三艘泥驳及其辅助船舶。如施工组织的实际配套与标准配套不同时,一般不作调整。
(二)抓斗式挖泥船定额包括两个部分,第一部分为基本运距以内的挖泥船、吹泥船、拖轮、泥驳及辅助船舶的艘班数;第二部分为超过基本运距后,每超过1km增加的拖轮、泥驳艘班数。
(三)基本运距是指船队定额配套中挖泥船的生产率、拖轮的航速、泥驳的装载量、吹(卸)泥的难易程度都能够互相适应,没有等驳、待拖现象的运距。同样配套中的基本适应运距,因土质不同而不同。实际运距小于基本运距时,不作调整;实际运距超过基本运距时,不管实际配套如何,按定额相应增加拖轮、泥驳艘班数。超过基本运距不足1km时,按1km计算。
(四)运距是指运泥船由挖泥区中心(按疏浚土方量分布计算)到卸泥区中心(或吹泥点)的航程。
(五)抓斗式挖泥船定额按挖深4m编制,挖深超过4m时,每增加1m,定额乘以下表调整系数。
挖泥船斗容 |
1.50 |
1.00 |
0.75 |
0.50 |
0.30 |
挖深调整系数 |
1.04 |
1.04 |
1.04 |
1.04 |
1.03 |
抓斗式挖泥船的挖深按下式计算:
挖深=施工中平均水位—挖槽底设计标高+计算超深值—平均泥层厚度/2
(六)本定额按开挖土层厚度不小于0.7m编制。对1.0m3及1.5m3抓斗船,当泥层厚度小于0.7m、挖深大于10m时;对0.5m3及0.75 m3抓斗船,当泥层厚度小于0.7m、挖深大于8m时,不执行本定额,按艘班计算。
(七)当抓斗式挖泥船单独作业时,定额乘以0.87系数。
(八)排泥管架的安装、拆除套本章第四节定额。
第三节 链斗式挖泥船
说 明
一、链斗式挖泥船按设计生产率分为两种船型。
二、链斗式挖泥船与吹泥船配套施工时,配用封底泥驳;若拖至指定地点卸泥时,则配用开底泥驳。吹泥船按排高4m(自水面至排泥管出口)编制,排泥高度每增减1m,定额相应增减2%;吹泥船排泥管长度按400m编制,当长度超过400m时,每增加100m,其定额乘以1.06系数。
定额中排泥管根班数按排泥管长度400m编制(以每根4m计),实际与定额规定不同时应予调整。
三、工况级别和工况艘班系数的确定详见本章章说明。
四、使用本定额的几项规定
(一)链斗式挖泥船的施工标准配套是指一艘挖泥船、一艘吹泥船、一艘拖轮、三艘泥驳及其辅助船舶。如施工组织的实际配套与标准配套不同时,一般不作调整。
(二)链斗式挖泥船定额包括两个部分,第一部分为基本运距以内的挖泥船、吹泥船、拖轮、泥驳及辅助船舶的艘班数;第二部分为超过基本运距后,每超过1km增加的拖轮、泥驳艘班数。
(三)基本运距是指船队定额配套中挖泥船的生产率、拖轮的航速、泥驳的装载量、吹(卸)泥的难易程度都能够互相适应,没有等驳、待拖现象的运距。同样配套中的基本运距,因土质不同而不同。实际运距小于基本运距时,不作调整;实际运距超过基本运距时,不管实际配套如何,按定额相应增加拖轮、泥驳艘班数。超过基本运距不足1km时,按lkm计算。
(四)运距是指运泥船由挖泥区中心(按疏浚土方量分布计算)到卸泥区中心(或吹泥点)的航程。
(五)本定额按开挖土层厚度不小于0.6m编制。
(六)链斗式挖泥船在开挖泥层厚度小于或等于0.6m时,定额乘以下表调整系数。
项目 |
泥层厚度(m) |
|||
0.30 |
0.40 |
0.50 |
0.60 |
|
调整系数 |
1.25 |
1.15 |
1.05 |
1.00 |
(七)排泥管架的安装、拆除套本章第四节定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