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费用计算规则(2000)》编制概况
《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费用计算规则(2000)》(以下简称“费用计算规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建筑和装饰、安装、市政、公用管线、园林、房修、水利、民防等建设工程施工项目。是执行“上海市建设工程系列预算定额”(2000)的配套规定。
“2000”费用修编组在市建委和定额修编专家委员会的领导下,在定额修编工作组和费用标准专家小组的指导下,历时一年时间,综合各专业工程施工费用的内容,通过调查、收集、分析和研究,制定了本“费用计算规则”,并通过市定额修编专家委员会审定。2001年7月18日,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正式批准,于2001年11月1日起颁布施行。原“93”定额费用标准(以下简称“93”费用标准)同时废止。凡2001年11月1日以前完成招投标工程项目,仍按原约定执行。
一、“费用计算规则”修编指导思想和修编原则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施工企业作为建筑市场的主体,政府由“定价”职能逐步转向“指导和服务”。本着指导和服务的宗旨,制定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建设工程计价方法。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以市场定价机制为原则,规范工程计价行为及程序,明确工程费用要素内容及计取方法,引导承发包双方根据本规则的规定,参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有关信息,结合市场实际情况及工程特点,通过建设工程招投标程序,以合同形式约定工程价款。
二、“费用计算规则”编制依据
根据市建委沪建建(98)第0323号文“关于修编本市建设工程预算定额批复”、“上海市建设工程预算定额修编总纲”、“《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费用计算规则》修编大纲”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结合“九三”预算定额费用标准的执行情况及建筑市场的变化情况进行编制的。
三、“费用计算规则”修编内容
“费用计算规则”是在“93”费用标准基础上修编而成,修编内容主要是以费用名称的界定,要素分类及构成为重点,根据国家新出台的各项规定,调整、完善工程费用要素内容,确定工程计价方法和程序,使“费用计算规则”更适应市场。
四、“费用计算规则”的基本特点
(一)统一的费用计算规则取代了“93”费用标准,改变了“取费固定”的计价方式,形成了“统一规则,参照耗量,放开价格,合同定价。”的新的计价模式,适应建筑市场发展需求。
(二)取消按类别工程取费方法,实行统一计费规则.为企业提供了公平竞争的环境。
(三)计费基数由静态值变为动态值,由指令性费率变方指导性费率(参考性费率),体现了量价分离的原则,符合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工程计价要求。
(四)简化费用计算程序,归并费用项目,将原定额中其它直接费、综合间接费、利润合并成一项,更名为“综合费用”。
五、“费用计算规则”的管理模式
鉴于各专业工程施工费用的内容,除了在综合费用和施工措施费略有专业区别以外,其他部分基本相同,为了方便使用,有利于造价管理,实行“同一规则,专业管理”的管理方式,以确保新定额顺利实施。
第二节安装工程施工费用的内容及应尾
安装工程施工费用,即安装工程在施工图实施阶段的工程造价,是指施工过程中直接耗用于工程实体和有助于工程形成的各项费用,以及施工企业为组织管理整个工程过程中间接发生的各项费用、利润和国家规定的其他费用、税金的总和。
施工费用内容由直接费、综合费用、施工措施费、其他费用和税金等五部分内容组成。
一、直接费内容及计算方法
直接费指工程施工过程中的直接耗费的构成工程实体和部分有助于工程形成的各项费用,包括人工费、材料费和施工机械使用费。
(一)人工费
人工费=∑(定额工日消耗×人工工日单价)
1、定额工日消耗是指在正常施工条件下,生产工人完成单位合格产品所必须消耗用工数量。包括基本工、其他工及人工幅度差等。定额工日按八小时工作制计算。
2、人工单价是指直接从事施工的生产工人在单位工作日内所发生的各项开支。包括国家劳动、社会保障政策的规定所发生的费用。
根据现行规定,人工单价内容一般包括:
(1)工资(总额)
工资总额是指施工企业在单位工作日内直接支付给生产工人的劳动报酬的总额。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和其他工资。
(2)职工福利费
指企业按国家规定计提生产工人的职工福利基金。
(3)劳动保护费
指生产工人按国家规定在施工过程中所需的劳动保护用品、保健用品、防暑降温费等。
(4)工会经费
指企业按工会法规定计提的生产工人的工会经费。
(5)职工教育经费
指企业按国家规定计提的生产工人的职工教育经费。
(6)社会保险费
根据上海市社会保险有关法规和条例,按规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包括企业和个人共同承担的费用。
(7)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费
根据《建筑法》有关保险规定,由建筑施工企业为从事危险作业的建筑施工人员支付的意外伤害保险费。
(8)住房公积金
根据《上海市住房公积金条例》,按规定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包括企业和个人共同承担的费用。
(9)其他。
3、人工单价的确定
由承发包双方按人工单价包括的内容为基础,根据建设工程特点,结合市场实际情况,参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市场价格信息,以合同形式确定人工单价。
(二)材料费
材料费=∑(定额材料消耗量×材料单价)
1、定额材料消耗量是指在正常施工条件下,完成单位合格产品所必须消耗(或摊销)的材料数量。包括:主要材料、辅助材料、周转性材料、其他材料等。
2、材料单价指单位材料价格和从供货单位运至工地耗费的所有费用之和。
材料单价内容一般包括:
(1)材料的原价(供应价)
材料原价(供应价)是指材料供应单位的销售价,一般包括外埠运费、包装费等。
(2)市内运输费
市内运输费是指材料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由供货单位运至施工现场的全部运输费。
(3)运输损耗
运输损耗是指在市内装卸和运输过程中所发生的损耗。
3、材料单价的确定
由承发包双方按材料单价包括的内容为基础,根据建设工程特点,结合市场实际情况,参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材料市场价格信息,以合同形式确定材料单价。
(三)机械费
机械费=∑(定额机械台班耗量×机械台班单价)
1、定额机械台班耗量是指在正常施工条件下,完成单位合格产品使用施工机械台班消耗量。每台班按八小时工作制计算。
2、机械台班单价是指施工过程中,使用每台施工机械正常工作一个台班的所发生的各项支出和摊销费用。
台班单价内容一般由以下费用组成:
(1)折旧费:指机械设备在规定的使用期限内,陆续收回其原值及购置资金的时间价值。
(2)大修理费:指机械设备按规定的大修理间隔台班必须进行大修理,以恢复其正常功能所需的费用。
(3)经常修理费:指机械设备除大修理以外的各级保养和临时故障排除所需的费用。
(4)安拆费:指机械在施工现场进行安装、拆卸所需人工、材料、机械和试运转费用以及机械辅助设施的折旧、搭设、拆除等费用。
(5)场外运费:指机械整体或分体自停置地点运至施工现场或由一施工地点运至另一施工地点的运输、装卸、辅助材料以及架线费用。
(6)燃料动力费:指机械设备在运转作业中所耗用的固体燃料(煤炭、木料)、液体燃料(汽油、柴油)及电力等所发生的费用。
(7)人工费:指机上司机(司炉)及其他操作人员工作日所发生的费用。
(8)养路费和车船使用税:指按国家有关规定应交纳的养路费及车船使用税。
3、施工机械进出场费是指特、大型施工机械的路基摊销、安装、拆卸及场外运输费。中、小型施工机械进出场费已包括在台班单价内。
4、机械台班单价的确定
目前,施工企业机械的来源主要采用两种方式,即自有机械和租赁机械。自有机械台班单价是以摊销单价为表现形式,编制方法仍按原规定的,以建设部颁发的《全国统一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定额》(1998)编制原则为依据,即一类费用不变;二类费用消耗量不变,其人工和燃料单价根据市场价格进行换算,养路费和车船使用税按市政府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计算。租赁机械台班单价是根据租赁市场来确定的。需要明确的是,机械台班单价与租赁单价不得重复计算。
机械台班单价确定是由承发包双方按机械台班单价或租赁包括的内容为基础,根据建设工程特点,结合市场实际情况,参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机械台班摊销单价或租赁市场价格信息,以合同形式确定台班单价。
大中型机械安、拆,路基轨道铺拆等费用,由承发包双方按招标文件和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所指定的大中型机械,参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市场信息价格,在合同中确定。
如建设部对机械台班费用有新的规定,则按新的规定计算。
(四)有关直接费中的其它费用的计算和确定
鉴于安装工程各专业系统涉及各种费用内容不同,如:抱杆使用、胎具制作等费用的确定由承发包双方按约定的内容为基础,根据安装工程特点,结合市场实际情况,按照有关部门的规定或参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市场信息,以合同形式确定费用(但其费用内容不得与定额子目内包括的内容重复)。
二、综合费用内容及计算方法
(一)综合费用内容
综合费用由施工管理费和利润组成。
施工管理费指施工企业为组织和管理生产经营活动发生的所有费用。
利润指施工企业根据市场实际情况,计人工程费用中的期望获利。
施工管理费组成内容:
1、管理人员和服务人员的工资总额
工资总额是指施工企业直接支付给管理人员和服务人员劳动报酬的总额。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和其他工资。
2、职工福利费
企业按国家规定计提的管理人员和服务人员的职工福利费。
3、劳动保护费
指管理人员和服务人员所需的劳动保护用品、保健用品、防暑降温费等。
4、工会经费
指企业按工会法规定计提的管理人员和服务人员的工会经费。
5、职工教育经费
指企业按国家规定计提的管理人员和服务人员的职工教育经费。
6、社会保险基金
根据上海市社会保险有关法规和条例,按规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包括企业和个人共同承担的费用。
7、住房公积金
根据《上海市住房公积金条例》,按规定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包括企业和个人共同承担的费用。
8、办公费
指企业行政管理办公用的文具、纸张、印刷、邮电、水、电、电讯、会议等费用。
9、差旅费
指企业管理人员和服务人员因工作需要所发生的差旅费、市内交通费以及行政管理部门使用的交通工具所发生的油料、燃料、牌照、养路费等费用。
10、业务活动经费
指企业在业务经营活动中按所发生的费用。
11、非生产性固定资产使用费
指企业行政管理和试验部门使用的属于固定资产的房屋、设备、仪器等折旧、大修理费、维修费等。
12、低值易耗品摊销(包括不属于固定资产的工、用具使用费)指企业中不属于固定资产的行政管理使用的各种工具、用具的购置、摊销和维修费。
13、税金
指企业按规定交纳的房产税、车船使用说、所得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
14、检验试验费
按现行工程质量规定,为保证自行采购的建筑材料、构件、建筑安装物以及企业产品的质量而需进行一般鉴定、质量检测所发生的费用。
15、临时设施费
指企业为进行建设工程施工中所必须的生活和生产用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临时设施费用等。其费用内容包括临时设施的搭设、维修、拆除或推消费。如:现场临时生活、卫生、办公、仓库、施工机械棚、操作室、施工便道、供水、供电等设施费。
16、工程定位、复测、点交。
17、场地清理费。
18、其他
指上述费用以外的其他必须发生的费用。包括排污费、绿化费、义务兵优待金、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堤防费等。
(二)费用计算规则与“93”费用标准的范围比较
费用计算规则与“93”费用标准项目划分对照如下:
“2000”费用计算规则 |
“93”费用标准 |
综合费用 |
综合间接费 |
其他直接费 |
|
利润 |
|
施工措施费 |
开办费 |
本着费用简化的原则,根据政府有关文件规定,结合现行实际情况,施工管理费内容在93费用标准中的综合间接费内容的基础上,作了增减、调整和完善。
增加部分:临时设施费、检验试验费、工程定位、复测、点交、场地清理费、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新开征)等;
取消部分:贷款利息支出、外单位管理费等。
调整部分:原93综合间接费用中的属于劳保统筹部分劳动保险费的分别列入生产工人的和管理人员的社会保险基金内;原属于现场材料采购保管费内容的,根据费用发生性质,分别综合在各项费用内。
(三)综合费用的计算和确定
安装工程的综合费用是以人工费为计费基数,由承发包双方以综合费包括的内容为基础,根据建设工程特点,结合市场实际情况,参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市场综合费用信息费率,在合同中确定费率计算费用。
三、施工措施费的内容及计算方法
(一)施工措施费的内容
施工措施费是指施工企业为完成建筑产品时,为承担的社会义务、施工准备、施工方案发生的所有措施费用(不包括已列定额子目和综合费用所包括的内容)。
施工措施费一般包括:
1、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
属于政府有关文件规定,需设置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的措施所需要的费用。
2、原公共建筑、树木、道路、桥梁、管道、电力、通讯等设施保护、加固、改道、迁移等措施费。
3、工程检测费
因工程特殊需要,所发生的检测费。
4、工程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的研究、检验试验、技术专利费
5、特殊包装费
6、特殊产品保护费
因建设单位要求对某些产品所采取的特殊保护措施所发生的费用,不包括定额中的一般产品保护费。
7、创部、市优质工程施工措施费
8、特殊条件下施工措施费
非正常抢工条件下,所采取的特殊措施费。如:地下不明障碍物,铁路、航空、航运、陆上等交通干扰而发生的施工降效费用、有毒有害气体和有放射性物质区域内现场施工人员的保健费、冬雨季施工增加费、夜间施工增加费、二次驳运费、因建设单位要求提前竣工而发生的赶工措施费、预算定额中未包括的其他技术措施费等。
9、工程保险费
指建筑工程一切险和安装工程一切险。按政府有关规定和业主要求实行工程保险所发生的费用。
10、交通秩序维持费
11、建设单位另行专业分包的配合、协调、服务费
若建设单位另行专业分包,由施工单位为专业分包单位提供临时设施、垂直运输等发生的配合、协调和服务费。
12、其他
(二)施工措施费的计算和确定
施工措施费是根据工程的特性决定的。施工措施费的确定,由承发包双方按照招标文件、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政府各有关部门规定,根据安装工程特点,结合市场实际情况,通过合同形式或现场签证加已确认,费用内可考虑综合费用因素。
四、其他费用的内容及计算方法
其他费用是按照国家规定可收取的费用。根据上海市财政局、物价局《关于保留、取消和调整本市涉及及企业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沪财综(1999)63号沪价行(1999)336号)的规定,取消了上级(行业)管理费。其他费用系指定额编制管理费、工程质量监督费等规费。按国家现行规定计算费用,如本市有关部门有新的规定,则按新的规定执行。
五、税金的内容及计算方法
税金是指国家税法规定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税金是以直接费、综合费用、施工措施费、其他费用之和为计费基数。税率是以施工企业税务申报登记所在地的税率计算。现阶段的计税标准,按纳税地分:市区3.41%;县镇3.35%;其他3.22%。
六、安装工程施工费用计算顺序见表8。
表8安装工程施工费用计算顺序表
序号 |
项目 |
计算式 |
备注 |
|
一 |
直接费 |
按定额子目×约定单价 |
包括定额说明 |
|
其中 |
人工费 |
按定额材工日耗量×约定单价 |
|
|
材料费 |
按定额材料耗用量×约定单价 |
|||
机械费 |
主要材料合计×规定费率 |
|||
二 |
综合费用 |
∑人工费×约定费率 |
|
|
三 |
施工措施费 |
按报价方式计取 |
由双方台同约定 |
|
四 |
其他费用 |
定额编制管理费 |
(一)×0.05% |
按文件规定 |
工程质量监督费 |
[(一)-(二)+(三)]×(1%~1.5%) |
按文件规定 |
||
五 |
税金 |
[(一)+(二)+(三)+(四)]×3.41% |
市区 |
|
[(一)+(二)+(三)+(四)]×3.35% |
县镇 |
|||
[(一)+(二)+(三)+(四)]×3.22% |
其它 |
|||
六 |
工程施工费用 |
(一)+(二)+(三)+(四)+(五) |
|